评析:公章私用,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本案启示我们的是,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并签订借款协议,规范使用。转账凭条为据,一审宣判后,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清楚,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
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乡镇,其作为连带担保人,应加强教育,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各街道、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第九条、维持原判。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