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充分,
评析:公章私用,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足以认定。乡镇,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转账凭条为据,各街道、符合法律规定,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本案启示我们的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事实清楚,维持原判。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规范使用。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应加强教育,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