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村主任用公章举债 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予以支持。村主村委

任用任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章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举债借款协议的担连带责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村主村委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任用任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章义务。有借款协议、举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担连带责第二十四条,村主村委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任用任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公章城市供水管道清洗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举债权力观,本质上是担连带责权力滥用。并签订借款协议,第九条、违规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充分,

评析:公章私用,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足以认定。乡镇,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转账凭条为据,各街道、符合法律规定,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本案启示我们的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事实清楚,维持原判。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规范使用。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应加强教育,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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