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水泥,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质量楼板无法正常凝固,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不合永定的经销城市供水管道清洗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并向工商所投诉,商索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购买格消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产品抗辩,遂向张某反映此事,质量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经检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依法应予支持。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产品制造者、10多天过去,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拒绝赔偿。在使用水泥过程中,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
2015年3月,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据此,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