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徒双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
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否饮酒,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本案中,在郑某的同意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
危害公共安全,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被当地民警查获,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处罚金2000元。明知酒后驾驶危害,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见,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