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拒退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定金合同,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荔城法院作出判决,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
去年6月22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陈答应了。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最终,交房等达成协议,房子最后没买成,应予返还,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宣判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
据法官介绍,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对方均置之不理。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