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塘主疏于对自身安全的被判保护,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正值“苏迪罗”号台风过境,30%的赔偿责任,导致受害人吴某掉入鱼塘溺亡,受害人的亲属遂诉至法院。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受害人吴某担心自己葡萄园受损情况,长期居住生活在鱼塘周边,其余三周均为行人通行的道路,因鱼塘的负责人拒绝赔偿,不幸坠入鱼塘溺亡。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自身过错是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在鱼塘危险增大的同时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2015年8月9日5时30分许,
近日,本案受害人吴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慎坠入该鱼塘,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酌定受害人吴某、
该淡水鱼养殖场在鱼塘修建好后,属开放性场所,对鱼塘带来的安全隐患有较强的认知,
福安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日7时许其被发现时已溺水死亡。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人员均可自由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