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情节严重,
缓刑三年六个月,法院审理认为,古田县司法局对卓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卓某长期非法持鸟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日前,2016年1月21日,由扣押机关销毁。可酌情从轻处罚。
受县检察院委托,
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均可认定为枪支。遂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支,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洋头洋”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辩护人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