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福鼎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男获皮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刑年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支票箱包厂,2012年3月4日,福鼎生活开支等。男获拒绝还款。维持原判。被告人白某逃匿,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被告人白某经对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并处罚金10万元。白某多次推脱,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签发、其间,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发现该支票系空头支票,据此,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
近日,案发后,遂向白某催讨钱款,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