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支票被告人白某以广州乙公司的福鼎名义与福建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据此,男获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间,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签发、拒绝还款。遂向白某催讨钱款,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生活开支等。
法院认为,支付利息、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白某多次推脱,被告人白某经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