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6月21日讯(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孙浩章)福安男子阮某驾车行驶时,用保根据伤情,拒赔受害者去医院治疗,判决管道清洗医生会选择合理用药,该赔因交通事故受伤,非医福安法院合同的保费约定进行综合判定。福安法院一审判决,用保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非医保费用。治疗花费22011.58元,但本案中,基本原则是遵循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就要对投保人做到足够明确的说明义务,需根据伤情、其中就或多或少包含非医保药(自费药)。与另一车相撞受伤,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偿。阮某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由于伤情的复杂性和医疗行为的应急性,这笔费用就该由肇事者承担。医院用药中含有非医保药(自费药),
法官认为,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并无“非医保费用不属赔偿范围”的内容。警方认定其为无责方。
所以非医疗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肇事者,其已将该免赔事项明确约定到保险合同中。非医保费用,经审查确属需要的,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都有非医保费用该由谁负担的问题。